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纪念卫兴华教授,将卫兴华先生毕生从事的经济学教育事业和教书育人的高尚品德发扬光大,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基金特设立“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
第二条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两年评选1次,每次2人,宁缺毋滥,奖励金额每人不低于30万元(叁拾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获奖者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授予师德高尚,严谨笃学,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在经济学教育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中国公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实事求是、严谨治学。潜心研究,志存高远勇担使命。
(二)成果丰硕,贡献突出。代表性成果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对推动和促进经济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具有突出贡献,并且得到国内外经济学领域的广泛认可。
(三)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培养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的评审由提名、评奖、终审等3个程序组成。
(一)提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议组历届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学部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经济学科的历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以及往届获奖者组成提名专家组。每位专家可推荐1-2位候选人。
(二)评奖。由“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奖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由洪银兴和刘伟担任。评奖委员会由以下16位专家组成(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广谦、王东京、王国刚、刘伟、刘守英、安同良、张宇、范从来、林岗、逄锦聚、洪银兴、顾海良、高培勇、黄泰岩、黄桂田、魏杰组成。每个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根据专家提名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学科范围内专家意见基础上,确定3-4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候选者推荐名单。
(三)终审。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聘请刘诗白、吴宣恭、刘国光、陈征、胡钧、陈德华、洪远朋为顾问。评奖委员会主任洪银兴、刘伟根据评奖委员会评审结果最终与顾问委员会委员共同确定拟获奖者人选
评奖和终审程序均需投票表决,并获得2/3票通过。
第七条 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评奖工作秘书处设在南京大学,秘书长:黄桂田,范从来。副秘书长:刘守英,安同良。
秘书处根据基金委员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成果申报和各环节评审工作;
(二)受理异议事项,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不定期向全体委员印发《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奖励工作简报》;
(四)完成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坚持学术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评奖全程实行严格回避制度。被推荐人及其亲属、或与被推荐人有利益关联以及具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因素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评奖委员会和人民教育家卫兴华经济学教育奖评奖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